首页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