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采取固定股息率;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