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对于影响财务公司稳健运行的行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予以监督指导,并可区别情形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