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