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