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