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