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