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1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