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