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