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本着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审批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
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对下一级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审批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