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