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9) 第五十一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