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