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七十三条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