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