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