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