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