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引用法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