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