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