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