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五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