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