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