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