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意见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