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