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