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