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披露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条 企业在企业名单公布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的,应当于企业名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本年度企业名单公布前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