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披露年度环境信息时,除了披露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