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档案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成绩显著的;
档案保管、保护和现代化管理成绩显著的;
档案开发利用、宣传、教育取得突出效果的;
在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科研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档案工作和档案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