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企业发现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存在档案安全隐患:

档案库房选址、设计、建设不规范,库房面积严重不足的;

缺乏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设施、设备老化,性能不符合要求,存在档案保管安全隐患的;

档案资源未集中统一管理,面临散失、损毁危险的;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功能模块不符合安全保护要求,关键功能缺失,无法确保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

对电子档案的接收、存储、备份不规范,无法确保电子档案长期有效的;

档案开放审核、利用程序不规范,致使开放、利用的档案内容存在安全风险的;

委托档案服务不符合规定的;

存在其他严重危及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