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境外企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归属关系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业务监督和指导关系向档案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投资主体)报送企业年度档案工作情况。中央企业总部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应当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