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