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