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