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地区布局合理;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地区布局合理;
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