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