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