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