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七条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