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贿赂等非法支出;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