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