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