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