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