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