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独生子女补贴;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